苏州市明新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明新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民终5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明新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三元二村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明新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新汇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8民初10097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新汇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其和***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1.明新汇智公司与***之间是一方支付报酬,一方提供劳务,但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应考虑***已经年满62周岁,不再属于适格劳动者。2.苏州人社部门不接受用工单位为超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判决认定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极不公平。3.明新汇智公司按月支付报酬,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这些特征并不能推断出和***就是劳动关系,一审颠倒了前提条件和结论,逻辑错误。4.即使雇佣合同在很多条款上和劳动合同相似,但签署雇佣合同双方在主观上清晰明确双方真实意思是雇佣关系,一审片面扩大理解所谓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明显错误。5.上诉人已穷尽证明责任,提供了双方签署的合同、报酬发放记录、和甲方签订的保洁承包协议、中标通知书,以及为***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等。意外事件发生后,上诉人积极配合***亲属办理意外险的理赔工作,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尽心尽力,不应承担巨大的意外风险。 ***辩称:1.***2008年来苏州一直从事***扫保洁工作,都是劳动关系,包括明新汇智公司在内的四家公司都未缴纳社保。2.保洁行业从业者几乎都是超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然在工作。***虽然和明新汇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工作的连续性,明新汇智公司仍然聘用了***,产生的用工风险理应由明新汇智公司承担。3.达到退休年龄不意味着丧失劳动能力,超龄人员应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4.***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双方建立的应是劳动关系。5.明新汇智公司在一审期间伪造雇佣劳动合同,***申请笔迹鉴定,以证明非***所签。6.***与明新汇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虽已61周岁,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几家单位未缴纳社保存在过错,***具备适格劳动合同主体资格。 ***向一审起诉请求:确认***在2021年6月15日与明新汇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查明事实:***系***的儿子。***于2021年6月15日去世。 根据苏州市立医院北区的院前医疗急救病历的记载,接诊地址:大普济桥下塘97号,现病史:20分钟前患者被人发现倒在地上,呼之不应,无呕吐,无抽搐,随即拨打110、120,救护车到达现场时已经停止呼吸心跳。 根据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的记载,报警人:***,地址:大普济桥下塘97号。简要报警内容:一个70岁左右的***在扫地,突然倒地不醒,好像已经没气了。处警经过及结果:民警**到场,报警人**称路过看到有一个70岁左右的***在扫地,突然倒地不醒,好像已经没气了,故报警求助,经核实老人系***(男,341202195907013332,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高湾村谷堆庄48户,大普济桥下塘57号,无联系方式),现已由120救护车送至三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确定死亡。经联系死者女儿***反映:其父亲前几天说自己心脏,心口附近有点不舒服,未及时去医院检查。现刑大、法医到场,经勘察排除他杀。***对其父亲***的死亡无异议。事发时间:2021年6月15日4时37分,登记备案。 ***以明新汇智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10月22日,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遂诉至一审。 明新汇智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姑苏区古城8标段保洁项目,服务期限暂定12个月,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大普济桥下塘97号附近系明新汇智公司的保洁服务范围,因***住在附近,故明新汇智公司在接手项目之后将上述区域继续交给***负责,***在上一家单位也是负责该区域的保洁工作。 在职期间,明新汇智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的报酬,银行流水业务摘要:工资。 明新汇智公司还为***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家属也实际进行了理赔,获得理赔款158400元。明新汇智公司表示,保单真实性无异议,公司没有超龄的人员都缴纳社保,超龄的人员是无法缴纳社保,我司就为每一个雇佣的超龄人员购买团体意外险。 ***在苏州市没有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在户籍地阜阳市也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没有的,其老家年过60岁的老人会每个月领取60或70多块钱的农保。 明新汇智公司为证明公司与***之间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提供了以下证据:雇佣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已经向我司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也载明了***在签订雇佣劳动合同时候已经年满62周岁。因此,公司就只能跟他签订雇佣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是2021年1月6日到2022年1月5号,每天工作的时间是6.5小时,上六休一。每月的报酬是2020元。***在合同上签字,证明双方存在雇佣的关系。这份雇佣劳动合同是两份的,其中一份是***本人按过手印,是在公司处。还有这份合同附有另外两份相关规章制度,其中一份是员工守则。另一份是员工须知,这两份材料都有***按过手印。 关于三份材料上的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明新汇智公司表示,公司通知领班把这些材料带给包括***在内的人员签名按手印,然后完成之后交给公司。公司要求员工面签。雇佣劳动合同上手写的内容是公司事先写好的。 经查,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甲方(用人单位):明新汇智公司,乙方(劳动者):***。一、劳动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从2021年1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试用期从2021年1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二、工作内容和地点:甲方安排乙方在所属承包区内做保洁员岗位工作。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三、工作时间:每日时间:6.5小时,作业方式:上六休一,乙方月工资为2020元(根据当地最低工资调整而调整),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另行支付。四、劳动纪律:甲方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甲乙双方所提交的个人信息及通讯必须真实有效。五、保险,甲方为所有员工购买意外险一份,因乙方为超龄人员或协保人员,不需要甲方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六、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表示,首先***是不认识字的,他也不会写字,只能勉强按照别人写的字,歪歪扭扭的抄写一下。所以我认为乙方处***这三个字不是本人书写。从这份雇佣劳动合同上也看出,除了标题是雇佣外,合同的内容都是提到劳动合同,然后从合同的书写的内容看出,签名和内容都是同一人书写的。第三从内容看,工作时间每天是6.5小时,苏州市所有环卫工人的工作时间都是远远超过6.5小时,甚至10小时。也没有休息日。有事情,都是找其他员工帮忙代替。还要扣工资。签名的日期是1月6日。我方提供的团体意外险保险期限是2021年2月1日12点,我们推测这份合同可能是为了购买团体险所签的。员工守则和员工须知对照雇佣劳动合同可以看出,员工守则、员工须知上签名和雇佣劳动合同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的。并且,员工守则和员工须知针对是劳动关系的规则,所以更加看出对方提出的雇佣劳动合同是和员工守则、员工须知相互矛盾的。所以雇佣劳动合同除了是名称提到雇佣之外,其内容仍是劳动合同。雇佣劳动合同上的内容和***的签名是同一个人书写的。对于公司提供的雇佣劳动合同上的***的手印,不是***本人的手印,我方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由不予受理通知书、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证明、阜阳市社会保险个人未参保证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雇佣劳动合同、员工守则、员工须知、中标通知书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监督,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提起本次诉讼的目的在于为***认定工伤。根据原、明新汇智公司提供的证据和所做**,可以证明***从事了明新汇智公司安排的保洁工作,该保洁工作是明新汇智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明新汇智公司也按月支付了***报酬,并且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可以认定***与明新汇智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 关于明新汇智公司辩称,***属于超龄人员,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属于雇佣关系。一审认为,一、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人民法院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的前提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本案中***在入职明新汇智公司时,确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自述***在老家获得的每月几十元的农保,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参保范围、基金筹集、领取条件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不能因此就认定***与明新汇智公司之间系劳务雇佣关系。二、关于雇佣劳动合同。***对此不予认可。退一步讲,即使按照明新汇智公司主张,该雇佣劳动合同成立。一审认为,合同性质应根据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判断,而不能仅凭合同标题而确定。本案中,明新汇智公司所提供的雇佣劳动合同,尽管合同标题中带有“雇佣”字样,但是根据合同内容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基本包含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期限等。除此之外,雇佣劳动合同中还约定了试用期、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员工必须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等内容。综上,一审认为,上述雇佣劳动合同实际上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内容也符合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 综上,一审认为,明新汇智公司抗辩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对此明新汇智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一审不予采信。***主张***与明新汇智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有据,一审予以支持。 一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与苏州市明新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苏州市明新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经二审审查,一审查明事实无误,予以确认。 明新汇智公司在二审补充提交明新汇智公司提交《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以及政策解读,该办法明确用工单位可以为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超龄就业人员是指用工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该办法实施日期是2021年的2月1日,政策解读发布日期是2021年的2月24日,以证明在该时间之前是不能够为超龄就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经质证认为,对该份文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一直从事清扫保洁工作,虽然中标单位在变化,但是***的工作地址工作岗位一直都没有变,为超龄就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政策2021年2月1日开始实施,明新汇智公司完全可以为***缴纳工伤保险的。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司法解释未明确未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法律关系的界定,江苏省现行司法实践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一般界定为特殊的劳动关系。 关于上述条款中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界定。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基本养老金的规定与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的可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同于基本养老金。实际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能力也较弱。故一般认为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并不包括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本案中,明新汇智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案涉保洁项目后将***原负责保洁区域继续交给***负责,***当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符合特殊劳动关系条件。明新汇智公司提交雇佣劳动合同来主张双方为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该合同名称不规范,既有雇佣字样,又有劳动字样,故有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两种不同理解。并且,按雇佣合同理解的话能免除或者减轻明新汇智公司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上述合同系明新汇智公司提供的格式化合同,因合同名称的不规范导致对合同性质有两种不同理解,进而导致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明新汇智公司依法应当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听取劳动者意见后再由劳动者决定是否签订,但明新汇智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向***提示或者说明过合同性质,故应采纳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者一方的理解。另外,上述合同约定有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包含试用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以及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劳动纪律,还就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作出专门规定,故该合同基本包含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综合以上两点,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为劳动合同。明新汇智公司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建立用工关系,按江苏省现行司法实践属于特殊的劳动关系。 关于明新汇智公司提出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不接受用工单位为超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客观上不能为***缴纳工伤保险的问题。因《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于2021年2月1日实施,***当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未超过65周岁,属于该办法规定的参加工伤保险对象,但明新汇智公司并在该办法实施后的合理时间内为***参加工伤保险。故明新汇智公司该项意见无法成立。 至于明新汇智公司提出的其不知道可以为超龄就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政策,就为***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以减轻、化解其用工风险问题。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出资为劳动者购买以劳动者为受益人的商业保险,其目的与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相同,均是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或减轻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用工风险,但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决定了其并不能替代工伤保险。明新汇智公司提出的***亲属从保险公司理赔到的款项应归属于公司用于覆盖公司损失问题。因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并非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明新汇智公司应在后案(如果有的话)而非本案提出损失覆盖的主张。故本案对明新汇智公司该项意见不予理涉。 综上所述,明新汇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苏州市明新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锁文举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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