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民初3273号
原告:***。
被告:***。
被告:苏州市明新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三元二村12号。
责任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平安财富中心502室03**602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明新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