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宸龙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鑫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宸龙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民初404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宏鑫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西路大街西段北侧、金鼎商务中心3号楼3-433室。
法定代表人:郝东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明,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刘庄子村南环秀湖生态总部基地内3号楼180室。
法定代表人:康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宏鑫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宏鑫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宏鑫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宏鑫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市宏鑫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轩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玉超
书记员梁钰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