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宸龙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鑫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宸龙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民初404号
申请人:天津市宏鑫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西路大街西段北侧、金鼎商务中心3号楼3-433室。
法定代表人:郝东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明,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刘庄子村南环秀湖生态总部基地内3号楼180室。
法定代表人:康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宏鑫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天津市宏鑫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建轩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玉超
书记员梁钰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