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宸龙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鑫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宸龙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民初404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市宏鑫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西路大街西段北侧、金鼎商务中心3号楼3-433室。
法定代表人:郝东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明,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刘庄子村南环秀湖生态总部基地内3号楼180室。
法定代表人:康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宏鑫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津0119民初4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天津市宏鑫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照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0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建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玉超
书记员梁钰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