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民初5121号 原告: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实习),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9元,减半收取689.5元,由原告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