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民初5121号
原告: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实习),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9元,减半收取689.5元,由原告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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