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8民初3161号
原告: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