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8执异27号 异议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鸿基路国际街区3号楼1层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MB0B8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13日生,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系异议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12月8日,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2月6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1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 申请执行人:***,男,2000年6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2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23日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人。 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53号兰桥圣菲10号楼2**701户。 法定代理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本院向其送达的(2021)陕0528执996号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公司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公司于2020年6月8日签订了《***记·檀府二期土建及安装劳务分包工程合同》(下称”分包合同”),***公司承包异议人龙记檀府二期项目15#、16#、18#楼及附属商业配套的全部工程施工工作。分包合同有效期限内,异议人向***公司按时、足额支付了工程款,因***公司施工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异议人向***公司发送了《解约函》,对双方存在的质量缺陷等索赔事项已委托鉴定,下一步依法提起诉讼,异议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金额尚不明确,异议人对***公司不存在到期债权,故请求依法撤销富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8执996号通知书。 七位申请执行人称,他们对异议人***公司与被执行人***公司之间的纠纷及工程款是否结算均不清楚,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系列案件中,经富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分别作出裁决书,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七位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七位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公司对异议人***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要求予以执行,本院遂作出(2021)陕0528执996号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公司向七位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权,后异议人***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认为异议人***公司与***公司之间存在质量缺陷等纠纷,债权债务金额尚不明确,异议人***公司对***公司不存在到期债权,故请求依法撤销富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8执996号通知书。 本院认为,异议人对本院给其送达的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到期债权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过程中,对于未经实体审判并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执行部门不应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体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查,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即不得对第三人进行强制执行。本案中,异议人***公司在收到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的期限内提出异议,认为其与被执行人***公司之间存在纠纷,双方之间不存在到期债务,应属于实体法律问题,需经审理程序确定,执行部门无权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撤销富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8执996号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美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