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金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文安县鹏熙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北京联创富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北京中金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6民初2816号

原告文安县鹏熙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新镇镇鹿町村。

法定代表人于连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朋飞,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创富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中金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北流村562。

法定代表人宋魁昌,该公司经理。

原告文安县鹏熙电缆桥架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联创富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北京中金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文安县鹏熙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安县鹏熙电缆桥架有限公司系自愿撤回起诉,且无规避法律之处,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安县鹏熙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5元,减半收取356.25元,由原告文安县鹏熙电缆桥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宁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