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成嘉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北京鸿成嘉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9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3月26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北京鸿成嘉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鸿成嘉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9元,由原告负担25元,另1864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顾  璟  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