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81民初4086号 原告:***,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醴泉七路766号607一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F4UYL8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8月2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