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昌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2775号
原告:乌鲁木齐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泽平,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大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正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兴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艳坤,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程雅强,男,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疆大学新校区。
被告:石义礼,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疆大学新校区。
原告乌鲁木齐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兴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雅强、石义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雪  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