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11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展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龙景区B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MA5KE15A7J。
法定代表人:陈泳龙。
被执行人: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住所地:,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雁山街**v>
法定代表人:谢强,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展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11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76785.9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06元,共计479191.91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21)桂0311执2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石育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肖 雄
代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