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30民初1543号
原告:广西金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龙景LJ01-20-01-02地块万锦名门4幢1-2层61号。
法定代表人:赖林海,总经理。
被告:广西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麒麟山庄C14号。
法定代表人:叶英新,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展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前程路8号三祺龙景国际办公楼6层6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泳龙,执行董事。
被告:刘建宇,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住贵港市平南县。
被告:西林县公安局,住所地西林县八达镇新兴路036号。
原告广西金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展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宇、西林县公安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广西金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金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金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9元,由原告广西金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宣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若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