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31民初1510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广西展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前程路8号三祺龙景国际办公楼6层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MA5KE15A7J。
法定代表人:陈泳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展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海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昌明
书 记 员 陈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