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21民初963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宏科,广西伏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展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龙景区B地块06A-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MA5KE15A7J。
法定代表人:陈泳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笑,该公司桂林区域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展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展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判决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展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莫孟林
人民陪审员 秦承绪
人民陪审员 朱芳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江彩斌
书 记 员 韦 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