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商洛市金盛信达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民初1477-2号
原告:商洛市金盛信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鞅大道惠民小区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冀延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秦皇大道与康定路东南角12沣西国际大厦1号楼1204室。
法定代表人:高来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诚,陕西兰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民,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洛市金盛信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陕1002民初1477号民事裁定,对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465383.57元予以冻结。现原告商洛市金盛信达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465383.57元予以冻结。
审 判 长  林增锋
人民陪审员  李卫荣
人民陪审员  索军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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