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商洛市金盛信达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执保68号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金盛信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冀延锋,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来宝,总经理。
商洛市金盛信达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02民初147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审判机构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在465383.57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世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