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执保18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洛南县四皓街道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克,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来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晓良,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02民初329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审判机构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世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