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执保18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洛南县四皓街道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克,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来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晓良,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02民初329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审判机构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世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