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8民初873号
原告:***,男,生于1982年1月20日,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凤,女,系***之妻
被告: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M8W117。
法定代表人:高来宝,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甄文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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