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1民初2177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58年2月6日,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
被告: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了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为由,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