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27民初1515号 原告:***,男,生于1956年12月27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住陕西省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男,生于1989年4月21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住陕西省陇县。 被告:***,男,生于1960年6月13日,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大道与康定路东南角12沣西国际大厦1号楼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M8W117。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0月11日以欠款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正当,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