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贫与被申请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执保271号
申请人**贫,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王充,湖南鸿晟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狮峰山村茅屋湾组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7083069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人**贫与被申请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贫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600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贫已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袁桂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欧阳昭
代理书记员  刘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