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财保114号
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善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斗姆湖街道新建社区六组。
法定代表人:陈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波,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狮峰山村茅屋湾组256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广。
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善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3506.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善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就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了限额1543506.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就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善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3506.5元,如账户上无存款或存款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额后余款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与应冻结金额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庆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