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9316号
申请人:湖南霜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龙舟国际商业街8幢2楼218号-221号。
法定代表人:袁思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灿,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闵莎,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狮峰山村茅屋湾组256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广。
被申请人:长沙市莲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莲湖村。
法定代表人:徐芬。
申请人湖南霜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市莲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上述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市莲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晓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