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天关商贸有限公司、中恒邦贸易(成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6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狮峰山村茅屋湾组25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天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中横街356号附9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恒邦贸易(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华丰路66号69幢33层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天关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恒邦贸易(成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6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