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3688号
申请保全人:武汉南波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17号金都华庭(***苑)B**17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狮峰山村茅屋湾组2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众山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7号8栋71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袜陵街道将军大道20号翠屏国际广场9幢604室(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武汉南波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众山小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武汉南波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众山小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7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交保险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武汉南波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众山小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7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审判员 易 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