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执1715号
申请执行人:昌乐县金昌胶合板厂,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村。
经营者:王金增,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得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55号叠彩峰苑B区2栋16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市莲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莲湖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市九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051号阳光100城市广场1号楼172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狮峰山村茅屋湾组25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长沙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玉兰路433号西枢纽商务中心写字楼12栋19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昌乐县金昌胶合板厂与被执行人长**得利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市莲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潍坊市九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长沙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2)鲁0725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截止2022年12月5日,通过网络查询所反馈的财产情况,共计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693元,该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未查得有价值的财产线索;
2.网络查询结束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线索进行传统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
4.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措施;
5.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不申请被执行人企业破产重整,不申请采取悬赏公告执行措施;
6.2022年12月5日,本院约谈了该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执行情况予以通报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该案自2022年11月8日立案执行至今,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田 政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