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执2296号
申请执行人**贫,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执行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长沙书***坪塘街道狮峰山村茅屋湾组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7083069J。
申请执行人**贫与被执行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13民终117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贫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2022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湖南宏昇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贫特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13民终1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献
审 判 员 罗 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曾电新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