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民申16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安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6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安福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店面**。
法定代表人:眭正辉,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8民终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存在重大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施工规范施工、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原判决酌定***承担90%的责任,而***、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的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2.暂计算***10年的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法律错误;3.暂计算***10年的护理期限适用法律错误;4.暂计算***10年的后续治疗期限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本案责任划分的问题。1.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和交易习惯,在沙子尚未交付给买受人***之前,***应对沙子的装货、运输及卸货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因该车沙子是在交付给***之前,***倒车到卸货地点过程中造成***受伤,***自身理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2.***有谨慎驾驶的义务,其对自己的车辆性能应当熟悉,将沙子卸到工地时,其应当清楚进出工地路段为机耕道,应认真观察地面上的情况,预见或应当预见地面上有可能坍塌造成装载沙子的重车侧翻,但***疏忽大意仍倒车卸货;3.***在倒车过程中安全意识不强,遇到险情时处置不当是导致其受伤的重要原因。***在倒车过程中未系安全带并打开车门开始倒车。如果***系了安全带,不打开车门倒车,或者在遇到险情时采取适当的处置方法,其本人也不至于掉落车外被车门下沿压到腰部受伤;4.事故车辆核载0.99吨,事发时***运送的沙子约有4吨,严重超载,且超载是导致事故车辆侧翻的原因之一。故原判决酌定***承担90%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二)关于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时间的问题。原判决根据***的年龄、健康状况及恢复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对上述相关费用的支付暂计算为10年,并明确期满后仍然产生相关的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再行主张。故原判决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支付暂计算为10年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