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九江市明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02民初2999号
原告: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20号九幢店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1619652Y。
法定代表人:眭正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明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长江大道669号21世纪家居中心建材馆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09837842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九江市城西区。
原告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市明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4元,减半收取计4647元,由原告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