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2民初2158号
原告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680947862W,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枫江镇北坑村。
法定代表人黄炳根,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卫东,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1619652X,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恒源泰锦绣香江**菜市场**。
法定代表人眭正辉,任总经理。
原告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0元、保全费11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武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