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2财保370号
申请人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680947862W,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枫江镇北坑村,。
法定代表人黄炳根,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卫东,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1619652X,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恒源泰锦绣香江4幢菜市场2楼。
法定代表人眭正辉,任公司经理。
申请人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132052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13205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武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