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1民初756号之一
原告: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凤凰镇土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399708042R。
法定代表人:康定伟,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书玉,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恒源泰锦绣香江4幢菜市场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1619652Y。
法定代表人:眭正辉,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81元,减半收取5691元,由原告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君
书 记 员 习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