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1330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瑞华,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峻,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恒源泰锦绣香江4幢菜市场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1619652Y。
法定代表人:眭正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苹,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水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 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增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