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威斯汀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民初137号
原告: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恒源泰锦绣香江4栋菜市场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1619652Y。
法定代表人:眭正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炳谣,男,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天河煤矿住宅区,系恒博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邱优建,男,197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系恒博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赣州威斯汀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站北区御澜湾1、2幢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L77U08。
法定代表人:杜景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井冈山畔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茨坪林场梨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MA39A9EU47。
法定代表人:王昌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昌半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666号新城国际商都1号楼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69847651XY。
法定代表人:王昌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芬,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敏,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均简称恒博公司)与被告赣州威斯汀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均简称威斯汀公司)、井冈山畔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均简称畔山公司)、南昌半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均简称半山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炳谣、邱优建,被告威斯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被告畔山公司、被告半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芬、刘彦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威斯汀公司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10561878.47元;2.判令被告威斯汀公司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10561878.47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威斯汀公司退还装修保证金1200000元;4.判令被告威斯汀公司支付原告垫付的设计费207000元;5.判令被告畔山公司、半山公司在其未付工程款、装修保证金、垫付设计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确认原告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诉请中的价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3日,被告威斯汀公司与原告恒博公司签订《酒店装修合同》约定,将涉案15000㎡酒店整体交由原告装修,酒店大堂、客房、宴会厅、餐厅、厨房、过道、外围绿化等整体装饰装修。设计图由被告威斯汀公司提供。工程款具体结算方式为原告每完成1000000元装修量时提供相应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由被告支付8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装修总款97%剩余3%作为保修金等。原告按照合同的要求支付了120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合同签订后,2020年10月24日,被告威斯汀公司向被告畔山公司申请《开工申请》予以同意,同日又向原告发出《开工令》,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酒店装修合同》及《开工令》安排进场施工,原告提供样板间后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样板间式样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将工程进度表交由被告威斯汀公司确认时,被告仅派人员现场确认未予书面确认。当原告将工程量每施工至1000000元要求结算工程款时,被告威斯汀公司以畔山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至今分文未付,使原告拖欠的工人工资无法发放,材料供应商供应款无法支付,施工工人前往井冈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讨要工资。原告后获悉,2020年9月15日,被告畔山公司(甲方、发包人)与被告威斯汀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将威斯汀酒店(井冈山)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包干的方式给被告威斯汀公司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工程款支付办法及结算方式、工程验收及保修、违约责任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履行了义务,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付款义务,给原告经营带来极大的困难。因被告畔山公司系该工程实际发包方,威斯汀公司为承包方,又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原告并签订《酒店装修合同》,畔山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畔山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畔山公司的股东系半山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半山公司系涉案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半山公司应对畔山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恒博公司主张威斯汀酒店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已达付款条件的问题。2020年9月15日,畔山公司(甲方)与威斯汀公司(乙方)签订《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威斯汀酒店(井冈山店)装修工程由威斯汀酒店以包工、包料、造价包干的形式施工完成,该合同约定了装修交付时间、承包范围、交付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及验收、工程造价及结算等,其中,酒店室内精装修包干价按2500元/㎡计算,酒店大堂面积部分按3500元/㎡计算,工程价款的支付中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工程全面施工前,先由乙方进行酒店样板房间、大堂及外立面亮化、户外园林设计等装修施工工作,装修费用由乙方先行垫资。垫资总金额费用不超过1200万元。垫资款在满三个月后,甲方必须支付乙方80%的垫资进度款960万元整或据实。2020年10月3日,威斯汀酒店(甲方)与恒博公司(乙方)签订《酒店装修工程合同》,约定井冈山威斯汀酒店装修工程由恒博公司以包工、包料、造价包干的形式施工完成,该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中第1.6款约定,工程全面施工前,现由乙方进行酒店样板房间、大堂及外立面亮化、户外园林设计等装修施工工作,装修费用由乙方先行垫资。垫资工程量总金额费用不超过1200万元。在乙方垫资工程量1200万元整之日起算三个月内,甲方需支付乙方80%的垫资工程量进度款即人民币960万元整。如乙方在两个月内完成垫资工程款1200万元整,则甲方支付相应工程垫资款等80%即人民币960万元。该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中第1.7款约定,酒店一楼大堂以每平方米3250元计算装修费,另大堂有延伸部分主体在甲方协助下乙方负责报批和建筑,按实际施工面积以3250元/㎡计算装修费、包含报批等一些相关费用。除酒店大堂、其他建筑面积装修单价均按每平方米2350元计算。从两份装修工程合同内容来看,畔山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涉案酒店的装修工程发包给威斯汀酒店后,威斯汀酒店又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涉案酒店的装修工程转包给恒博公司,合同内容除固定单价不同以外,两份合同均约定承包人先进行酒店样板间、大堂及外立面亮化施工,且装修费用由承包人先行垫资,垫资工程量总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威斯汀酒店与恒博公司签订的《酒店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在乙方垫资工程量1200万元整之日起算三个月内,甲方需支付乙方80%的垫资工程量进度款即人民币960万元整。”因此,恒博公司应在垫资工程量达1200万元整后向威斯汀公司主张工程款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现恒博公司向威斯汀酒店主张工程进度款10561878.47元,起诉条件尚未成就。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946元,退回原告江西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欧阳骥
审判员  肖建文
审判员  胡 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