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2民初70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乐余镇乐红路2号。
原告**与被告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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