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玖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6981号
原告:上海玖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浦卫公路875号。
法定代表人:吴彩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立强,江苏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礼斌,江苏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乐余镇乐红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董事长。
原告上海玖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玖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玖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 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洪晓慧
书 记 员  洪晓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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