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珑彩环保材料(苏州)有限公司、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3884号
原告:珑彩环保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甫澄中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虎,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乐余镇乐红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勇,该公司员工。
原告珑彩环保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珑彩环保材料(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珑彩环保材料(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