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永新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乐余镇乐红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582142183658Q。
法定代表人:陈宏,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永新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风台街道办事处世纪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952655256.
法定代表人:贾永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永新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案款为287545元,现本案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3民初56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刚
审判员 车延新
审判员 冷明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