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宇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郑州宇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1521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帅,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世鑫,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慎丽霞,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宇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5号瀚宇广场A座110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54223089A。
法定代表人:杨柳。
原告***诉被告***、郑州宇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振魁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