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11民初3754号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被申请人:洛阳大河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凌波路1号惠尔纳米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尤黎明。
被申请人:洛阳英嘉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3号文兴现代城1-4-10-1006。
法定代表人:张玲娟。
被申请人:洛阳上翔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青城路8号。
法定代表人:昝智通。
被申请人:许雪珍,女,汉族,1955年6月12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袁留欣,男,汉族,1954年12月9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韩利星,男,汉族,1980年6月4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杨素珠,女,汉族,1945年4月13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昝智通,男,汉族,1966年7月4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张百果,女,汉族,1968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张玲娟,女,汉族,1968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河激光科技有限公司、韩利星、许雪珍、袁留欣、洛阳英嘉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洛阳上翔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张玲娟、张百果、杨素珠、昝智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河激光科技有限公司、韩利星、许雪珍、袁留欣、洛阳英嘉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洛阳上翔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张玲娟、张百果、杨素珠、昝智通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继光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