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英嘉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瑞普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洛阳英嘉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303民初2510号
原告洛阳瑞普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机械公司)与被告洛阳英嘉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嘉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瑞普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艳平到庭参加诉讼,英嘉设备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瑞普机械公司与英嘉设备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业务及对账往来均通过网络形式发送确认,买卖关系真实存在,有对账单、企业询证函佐证,予以确认。瑞普机械公司实际履行了供货义务,英嘉设备公司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庭审时,瑞普机械公司称诉讼请求要求支付拖欠货款25375元,系笔误,应为25372元。故瑞普机械公司主张英嘉设备公司支付拖欠货款25372元,予以支持。关于瑞普机械公司主张英嘉设备公司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应付款之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暂计1000元,因双方之间并未约定利息,但考虑到英嘉设备公司至今仍拖欠货款,酌定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15日起以253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英嘉设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1、瑞普机械公司提交的对账单显示,截止2016年1月21日英嘉设备公司欠款35166元。后英嘉设备公司又从瑞普机械公司购买滤芯配件,货款价值为6100元,合计欠货款为41266元。英嘉设备公司在下方加盖公章并确认无误。 2、2019年12月30日,瑞普机械公司向英嘉设备公司出具企业询证函,载明:本公司现询证贵公司与本公司的往来账款,下列数据出自本公司帐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明不符金额,并附加说明事项详为指证。截止2019年12月30日,贵公司欠货款大写:贰万伍仟叁佰柒拾贰元整(¥:25372.00)。英嘉设备公司在数据证明无误处加盖其公司公章。 3、庭审时,查明瑞普机械公司与英嘉设备公司之间的业务及对账往来,均通过互联网QQ、微信形式发送确认。
一、洛阳英嘉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洛阳瑞普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37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15日起以253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洛阳瑞普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洛阳英嘉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元,由洛阳英嘉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 磊
书记员 马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