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英嘉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大河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执355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栋,该行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洛阳大河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洛阳市高新区凌波路1号惠尔纳米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尤黎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英嘉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3号文兴现代城1-4-10-10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上翔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洛阳市高新区凌波路1号惠尔纳米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昝智通,总经理。
被执行人:许雪珍,女,汉族,1955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袁留欣,男,汉族,1954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韩利星,男,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杨素珠,女,汉族,1945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昝智通,男,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张百果,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大河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洛阳英嘉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洛阳英嘉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洛阳上翔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许雪珍、袁留欣、韩利星、杨素珠、昝智通、张百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311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洛阳王光商贸有限公司、王光、赵继强、巴欣桐未履行支付义务,未报告财产。
二、在2021年7月9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大河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洛阳英嘉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洛阳英嘉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洛阳上翔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许雪珍、袁留欣、韩利星、杨素珠、昝智通、张百果、***采取限制消费令强制措施,并向被执行人送达。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8月30日共计提起两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仅冻结被执行人洛阳大河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洛阳英嘉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洛阳英嘉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洛阳上翔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许雪珍、袁留欣、韩利星、杨素珠、昝智通、张百果、***银行账户存款合计0元。对冻结的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待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再解封账户。
2.2021年10月12日经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昝智通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果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3号院文兴现代城4-1006号房产已于查封,因双方达成和解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
3.2021年5月20日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许雪珍、袁留欣、韩利星、杨素珠、昝智通、张百果、***名下无公积金可供执行。
4.通过洛阳市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大河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洛阳英嘉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洛阳英嘉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洛阳上翔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许雪珍、袁留欣、韩利星、杨素珠、昝智通、张百果、***名下无可供执行车辆。
二、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案件终结执行。
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311执35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高峰
审判员 : 张 乐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