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博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204民初1008号
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K24404873N。
法定代表人:汪海涛,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豪,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姗姗,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中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公园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95979015H。
法定代表人:杜春霞。
被告: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中段南侧99号武夷路北口航天总部一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268614513C。
法定代表人:苏朝生,任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孙静,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务宏伟,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孟繁慧,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苏朝生,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邢玥,女,199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杜春霞,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汴农商行)与被告开封市中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公司)、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孙静、务宏伟、孟繁慧、苏朝生、邢玥、杜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汴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姗姗、被告航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博公司、**、孙静、务宏伟、孟繁慧、苏朝生、邢玥、杜春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汴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30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按年利率7.56%计算);2.判令**、孙静、务宏伟、孟繁慧、苏朝生、邢玥、杜春霞、航天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相应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30日,汴农商行向中博公司发放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孙静签订保证合同,自愿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借款人无力偿还全部借款,向汴农商行申请将借款展期,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300万元借款展期,展期期限为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25日,年利率7.56%。务宏伟、孟繁慧、苏朝生、邢玥、航天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杜春霞向汴农商行出具担保承诺书,上述人员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拖欠利息近三个月、金额达五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汴农商行可宣布该笔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行使相应担保权利。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中博公司辩称,1.认可借款300万元的事实,但借款未到期;2.受疫情影响,暂时无力偿还到期借款利息;3.请求按照国家“六稳六保”等政策,对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以支持企业恢复、发展生产;4.该借款实际使用人为航天公司,与**、孙静、务宏伟、孟繁慧、苏朝生、邢玥、杜春霞等人无关;5.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愿意就利息支付达成还款协议。
航天公司、**、孙静、务宏伟、孟繁慧、苏朝生、邢玥、杜春霞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答辩状,视为自动放弃答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9日,汴农商行与中博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中博公司向汴农商行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按合同签订日前一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加371个基点(1基点=0.01%)确定;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不定期还本等内容。该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中博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时,汴农商行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行使担保权利,中博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2020年12月30日,汴农商行向中博公司发放借款300万元。2020年12月29日,汴农商行与孙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合同为汴农商行与中博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主债务本金金额为300万元。2021年12月28日,汴农商行与中博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一份,约定将借款300万元展期12个月,期限自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25日,展期借款利率为7.56%等内容。2021年12月28日,杜春霞出具《担保承诺书》,为中博公司借款300万元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21年12月29日,航天公司、邢玥、务宏伟、孟繁慧与汴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自愿对中博公司借款本金、利息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汴农商行认为中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孙静、邢玥、航天公司、务宏伟、苏朝生等涉及多起大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已出现影响借款人偿还债务能力及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情形,根据合同约定可宣布该笔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行使担保权利,故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承诺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博公司在向汴农商行借款并展期后,依照约定负有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中博公司拖欠借款利息不还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应负全部责任。汴农商行要求中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汴农商行要求**、孙静、务宏伟、孟繁慧、苏朝生、邢玥、杜春霞、航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上述单位及人员为中博公司借款作保证人,对合同项下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中博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依法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故对汴农商行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八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开封市中博商贸有限公司偿还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30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按年利率7.56%计算);
二、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孙静、务宏伟、孟繁慧、苏朝生、邢玥、杜春霞对开封市中博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开封市中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孙静、务宏伟、孟繁慧、苏朝生、邢玥、杜春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中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佩华
书 记 员 王天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