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212民初2172号
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祥符大道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3X442Y6J。
法定代表人侯松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青,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开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金明东街59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HD6T6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65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中段南侧99号武夷路北口航天总部一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268614513C。
法定代表人苏朝生。
被告苏朝生,男,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开封中州华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七大街中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44EN63M。
法定代表人丁城。
被告丁城,男,汉族,1967年2月17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开封中州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大梁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65991259W。
法定代表人马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力,男,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马霞,女,汉族,1963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苏朝生、开封中州华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丁城、开封中州国际饭店有限公司、马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青、被告***(同时担任开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开封中州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苏朝生、开封中州华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丁城、马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开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算,含罚息);二、判令被告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州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开封中州华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马霞、苏朝生、丁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令八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开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放借款8000000元,期限10个月,年利率6%,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被告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州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开封中州华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马霞、苏朝生、丁城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自愿对开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8000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同时担任开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辩称,对原告的诉求不清楚,当时是单位派过来的,钱没有见到一分,这是公司的事,不应该***偿还。
被告开封中州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中州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为开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如果开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偿还不了此笔贷款,开封中州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愿意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苏朝生、开封中州华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丁城、马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30日被告开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编号为宋农2020200号,甲方为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开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协议约定被告开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80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贷款利率按合同签订日前一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基础上加215个基点(1基点=0.01%)确定,具体年利率以借据记载或者甲方信息系统中保留的电子化交易记录为准,在贷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双方约定按月付息,不定期还本,付息日为每月21日,贷款到期日利随本清。
同日,被告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州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开封中州华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马霞、苏朝生、丁城分别与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甲方(债权人)为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保证人)为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州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开封中州华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马霞、苏朝生、丁城。保证合同约定:乙方担保的主合同为甲方和债务人开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宋农2020200号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展期合同)。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损失等全部债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被告开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放贷款8000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开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清偿利息290406.27元。
另查明,被告开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之后,再未对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贷款按期进行还款。
上述事实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保证合同》复印件三份、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通知单、贷款收支明细、以及当事人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后,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开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开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算,含罚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州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开封中州华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马霞、苏朝生、丁城为该笔借款向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且签订《保证合同》,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州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开封中州华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马霞、苏朝生、丁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苏朝生、开封中州华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丁城、马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和举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算,含罚息),被告开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支付的290406.27元利息从中扣除。
二、被告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州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开封中州华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马霞、苏朝生、丁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33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38900元,由被告开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州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开封中州华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马霞、苏朝生、丁城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庆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