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1民初2724号
原告: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金城大道西段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737436415F(1-1)。
法定代表人:李道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守信,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远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东街59号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OMA3XHBHX38。
法定代表人:马霞,总经理。
被告:开封市航天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2686187687。
法定代表人:务宏伟,总经理。
被告: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中段南侧99号武夷路北口航天总部一楼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268614513C。
法定代表人:苏朝生,董事长。
被告:苏朝生,男,汉族,1965年5月1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马霞,女,汉族,1963年5月16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封市远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航天商厦有限公司、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苏朝生、马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260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开封市远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航天商厦有限公司、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苏朝生、马霞所有的财产260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传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洁
书记员 焦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