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财保5号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大梁路西段246号。
负责人:张彦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丽,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丽,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268614513C。
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中段北侧99号。
法定代表人:苏朝生。
被申请人:河南海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3848295H。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11号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袁天真。
被申请人:开封市航天商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2686187687。
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
法定代表人:务宏伟。
被申请人:苏朝生,男,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申请人:陆丙丽,女,汉族,1965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申请人:吴鲲,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海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航天商厦有限公司、吴鲲、陆丙丽、苏朝生价值121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银行存款、债权。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海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航天商厦有限公司、吴鲲、陆丙丽、苏朝生价值121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银行存款、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海波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