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829民初223号
原告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高东明
书记员 郑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