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执28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27日生, 住郓城县 ***168号;。 被执行人:济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708111660011420,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税务 街8号济阳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楼;电话:18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济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 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 3765××××85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640.00元,冻结 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