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执28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27日生,
住郓城县
***168号;。
被执行人:济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708111660011420,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税务
街8号济阳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楼;电话:18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济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
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
3765××××85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640.00元,冻结
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